(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增强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当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接触史。
(2)基层相关组织应当将近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及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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